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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較法的角度看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從比較法的角度看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從比較法的角度看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 一、胎.L.兒利益受民法保護的相關理論概述 (一)權利能力說 權利能力說根據(jù)其賦予胎兒權利能力范圍大小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權利能力否定說 權利能力否定說認為,胎兒尚未出生,不是民事主體,因此不具有權利能力,對胎兒的利益無需保護。該觀點是絕對主義立法例的理論基礎。 2、特殊權利能力說 該說認為胎兒并非自然人,胎兒不具有一般性權利能力,也不存在一般性的胎兒利益需要保護,只是部分承認胎兒的權利能力并且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僅在特殊利益事項如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
2、、侵權損害等方面,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如日本民法即屬于此種立法例。特殊權利能力說是列舉主義立法例的理論基礎?! ?、完全權利能力說 該說承認胎兒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一般情形胎兒終將成為人,如果不賦予其權利能力,難以對其在胎兒期間利益受侵害時,提供有力的保護。如有我國學者主張?zhí)鹤鳛槟阁w的一部分,原則上無權利義務。但是,胎兒遲早要出生,因而對其將來的利益要進行保留。所以,不妨規(guī)定胎兒是有權利能力的。還有學者認為:法律有必要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這不僅解決了現(xiàn)行法律關于胎兒保護的邏輯矛盾,同時也為胎兒利益得到全面保護奠定了法
3、律基礎。完全權利能力說是概括主義立法例的理論基礎。 (二)法益說 生命法益保護說乃德國學者所創(chuàng)。依學者觀念,法益乃民法所保護的利益。胎兒并不具有法律認可的主體地位,胎兒在母體中僅僅是法律所保護的一種特殊利益,即法益而己。法益說的典型為德國學者提出的生命法益說和我國學者提出的人身權延伸保護說。生命法益保護說的代表人物之一,德國的Planck學者認為,胎兒利益雖非權利,但屬生命法益,任何人均有權享有。因為生命法益系先于法律而存在,系人性之表現(xiàn)與自然創(chuàng)造的一部。生命所表現(xiàn)者,系生物自體之本質(zhì),生物自體因此而獲取其內(nèi)容,任何人對生命法益均享有權利
4、,故得主張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礙?! ≡谖覈碚摻纾瑮盍⑿陆淌谔岢鋈松頇嘌由毂Wo說。該說在法益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人身法益的概念,即法律所保護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其認為:民事主體在誕生前和消滅后,存在著與人身權利相聯(lián)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續(xù)的人身法益,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續(xù)的人身法益與人身權利相互銜接,一脈相承,法律應當全面保護人身權利和人身法益,二者構成民事主體完整的人身利益。民事主體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與人身權利的系統(tǒng)性,決定了法律對民事主體人身保護必須以人身權利的保護為基礎,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三)侵權責任說 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德
5、國司法和理論界突破胎兒利益保護的狹小范圍,逐步擴張?zhí)豪姹Wo的范圍。對于胎兒出生前侵害能否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不是胎兒有無權利能力的問題,而僅僅是一個侵權法上的問題。侵害行為與損害在時間上無需同時發(fā)生;加害人所侵害的,不是胎兒的權利,而是其后出生者的權利。因此,受害人在損害行為發(fā)生之時是否己經(jīng)出生或者孕育,從侵權法方面來說是毫無意義的。 依該學說,法律對胎兒利益給予保護,不是因為胎兒受到侵害時具備了權利能力,而是因為其在出生之前遭受過某種侵害,盡管這種侵害有其特殊性,即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沒有同時發(fā)生。但這并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出生之人完
6、全可以依據(jù)其所受到的現(xiàn)實的侵害提出賠償。 二、各國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立法模式選擇 (一)總括的保護主義(既概括主義) 即凡涉及胎兒利益之保護時,視為其己經(jīng)出生。如《瑞士民法典》第31條第2項規(guī)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7條規(guī)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chǎn)者為限,關于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鹗?、匈牙利等國的法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總括地保護胎兒的利益。主要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直接規(guī)定以活體出生的胎兒,在出生前享有權利能力,甚至受孕時即享有權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第31條規(guī)定:(1)權利能
7、力自出生開始,死亡終止;(2)胎兒,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的條件?!缎傺览穹ǖ洹芬?guī)定:人,如活著出生,其權利能力應從受孕時算起,出生前300天算作受孕時間,但是允許證明受孕時間早于或遲于第300天,出生日包括在300天內(nèi)。二是規(guī)定自出生起取得權利能力,但就胎兒利益而言,一般將胎兒視為己出生,如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7條規(guī)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chǎn)者為限,關于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二)個別的保護主義(既個別規(guī)定主義) 即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視為有權利能力。羅馬法認為,胎兒從實際
8、的角度上講不是人,因而,由于他是一個潛在的人,人們?yōu)楸4娌⒕S護自出生之時即歸其所有的那些權利,而且為對其有利,權利能力自受孕之時起而不是從其出生之時起計算。具體在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