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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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我國胎兒利益的保護摘要:按照我國現(xiàn)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胎兒是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兒是否享有預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兒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為法律的一大盲區(qū)。事實上,我國法院曾經(jīng)遇到過胎兒在母體內(nèi)遭受損害,從而在出生后要求損害賠償?shù)陌咐?。但是法律的空白導致了實踐中相似的案例卻判決完全不同的狀況,造成了司法實踐的混亂。這對于保護胎兒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試通過討論目前我國胎兒權利保護的現(xiàn)狀及不足,論述如何完善我國胎兒權利保護制度。關鍵詞:胎兒權利能力;胎兒利益保護;立法現(xiàn)狀;概括保護主義一、胎兒利益保護的理論學說(1)概括主義概括

2、主義又稱總括保護主義。該學說認為尚未出生的嬰兒視為已經(jīng)出生具備權利能力,即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是將其視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護和救濟。保羅也說過:“當涉及胎兒利益時,母體中的胎兒像活體一樣被看待,盡管在其出生以前對他人毫無裨益。”①如《瑞士民法典》第31條第2款規(guī)定:“胎兒,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的條件。”瑞士民法的這條規(guī)定將權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這種總括的保護主義必須以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為前提條件。(2)個別保護主義個別的保護主義模式。所謂個別的保護主義模式,又稱個別規(guī)定主義,即胎兒在原則上是

3、沒有權利能力的,但并不排除有個別的例外情況。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923條第2項規(guī)定的胎兒的繼承權———在繼承開始的時候已經(jīng)受孕的胎兒,將它看作在繼承開始前已經(jīng)出生。《日本民法典》第721條涉及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該條規(guī)定:“胎兒,就損害賠償請求權,視為已出生?!睆母旧现v,個別的保護主義模式是不承認胎兒在母體中有民事主體資格享有權利能力的,它主要是采用列舉的方式來保護胎兒的一些利益,因此它在胎兒利益的法律保護上是不全面的。(3)絕對否定主義絕對的否定主義,認為胎兒不具有權利能力,不得為民事權利主體。持該說的學者主要有以下三個理由:民事權利

4、取得的時間是從出生時起,胎兒依附于母體,非獨立個體;是否出生時為活胎不可確定;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起始期限不易確定。這樣的模式俄羅斯等過都在使用?!抖砹_斯民法典》只在第17條規(guī)定:“公民的權利能力自其出生之時產(chǎn)生,因其死亡而終止?!睕]有對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受贈與的能力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捌渲刑貏e的說明,胎兒出生開始具有民事權能力,但是不承認任何民事權力能力。和總括保護主義以及個別保護主義所表現(xiàn)出有權能力是不相同的。[1](4)我國的胎兒預留份制度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擁有權利能力,但為了保護出生后的“人”的利益,又在《繼承法》規(guī)定了應該為胎兒保留

5、預留份額。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胎兒的繼承權利在分割遺產(chǎn)的時候是應當保留的,要是嬰兒在出生的時候是死體,那所保留的份額就應根據(jù)法定方式辦理。”事實上,我國法律關于保護胎兒利益的規(guī)定只是針對遺產(chǎn)份額的劃分。法律不承認胎兒是繼承權的主體,因此也胎兒談不上享有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能力。《繼承法》中規(guī)定的繼承份額其實并不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而是為了將來出生的那個人的利益。所以,既然胎兒都不能成為繼承權的主體,那么這種所謂的遺產(chǎn)利益也就不同于繼承權。二、胎兒利益保護的理論基礎學說(一)生命法益保護說德國學者Planck認為,胎兒利益雖非權利,但屬于

6、生命法益,任何人均有權享有。因為生命是先于法律而存在,是人性之表現(xiàn)與自然創(chuàng)造之一部。生命所表現(xiàn)者,是生物自體之本質(zhì),生物自體因此而獲取其內(nèi)容,任何人對生命法益均享有權利,自得主張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礙。任何對人類自體之妨礙或剝奪,皆構成對生命法益之侵害,所謂對胎兒之侵害,即系對生命發(fā)展過程之妨礙。胎兒利益受到侵害應認為是其內(nèi)部生命過程受到阻礙,法律在此方面應受自然現(xiàn)象之拘束,不容忽視。[2](二)權利能力說權利能力說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國家通過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胎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理論界主要形成三種觀點:以瑞士為

7、代表的一些國家認為胎兒在母體中時就具有民事權利;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認為胎兒在母體中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但是要以胎兒出生時為活體和僅享有繼承權為條件;我國認為胎兒不具有權利能力。從上述內(nèi)容可知,胎兒取得民事權利的時間對于是否保護胎兒權利具有決定性作用。(三)人身權延伸保護說人身權延伸保護說是我國學者楊立新提出的,即法律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人身權的同時,對于其在誕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給予延伸的民法保護。對于胎兒人身權益的保護屬于人身權利向前的追溯,對于死人人身權益的保護屬于人身權的延伸保護。盡管對于胎兒人身權益的保護不屬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

8、期間,但是,胎兒的人身權益與人身權利密不可分,理應受到保護。三、我國胎兒利益保護的立法現(xiàn)狀及缺陷1、立法現(xiàn)狀在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中對胎兒的利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是間接保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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