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臺灣的專利制度(專利知識講座218)韓曉春》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專利知識系列講座韓曉春218、臺灣的專利制度臺灣地區(qū)目前實施的專利法,是修訂后于2003年生效的專利法。共5章138條,第1章為總則,第2章為發(fā)明專利,第3章為新型專利,第4章為新式樣專利,第5章為附則。即臺灣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陸一樣,三法合一。只是稱謂上有不同。大陸叫實用新型專利,臺灣叫新型專利。大陸叫外觀設計專利,臺灣叫新式樣專利。臺灣專利制度的特點:1、關于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臺灣專利法的規(guī)定,發(fā)明不保護的客體有:動植物新品種、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游戲及運動規(guī)則或方法不保護、其他必須借助于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zhí)行之方法或計劃、
2、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或衛(wèi)生者不保護。從發(fā)明專利保護的范圍來看,兩岸應當說相差不多。只是大陸明確原子能核變獲得的物質不予保護,而臺灣沒有明確。但根據“臺灣原子能法”的規(guī)定,對涉及原子能的專利技術合作和轉讓,也是控制的。另外,臺灣發(fā)明專利除保護產品和方法以外,方法專利和大陸一樣,同樣延及到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2、關于發(fā)明專利的標準。即授予專利權的實質要件。根據臺灣專利法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穎性、二是進步性、三是產業(yè)上的利用性。對應于大陸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就新穎性來講,臺灣也是絕對新穎性標準。且臺灣亦采先申請原則,因此,臺灣的抵觸申請制度和大陸也
3、基本相同。只是臺灣不承認本人在先申請可以構成抵觸申請。而大陸第三次修改專利法,改為本人的在先申請也構成抵觸申請。但臺灣的先申請原則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請,這樣,臺灣就沒有必要設立禁止重復授權原則了,先申請原則同時也是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就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來說,兩岸也是大體差不多,三種情況:一是研究、實驗的發(fā)表,二是陳列于展覽會的公開,三是因他人未經同意而泄露者。時間也是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不喪失新穎性。關于創(chuàng)造性,臺灣的表述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具有進步性(臺灣專利法22條),和大陸也僅是表述上的區(qū)別,在實際操作上應當沒有區(qū)別。
4、3、關于新型專利的標準。臺灣專利法對新型專利的定義是:“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chuàng)作”(臺灣專利法93條),即保護范圍與大陸相差不多,只保護產品而不保護方法。創(chuàng)造性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時(臺灣專利法第94條),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而臺灣發(fā)明專利是“輕易完成”時沒有創(chuàng)造性,新型專利是“顯能輕易完成”時沒有創(chuàng)造性。和大陸表述雖然不同,但都體現了實用新型創(chuàng)造性標準要比發(fā)明低一點。4、關于新式樣專利的標準。臺灣專利法對新式樣的定義是:“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通過視覺訴求之創(chuàng)作”(臺
5、灣專利法109條),與大陸相比,應當說也僅是表述上的差異。新式樣的專利性標準和大陸也相差不多,一是規(guī)定申請日前已為公眾所知的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不得取得新式樣。二是“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于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即臺灣外觀設計專利明確要求具有創(chuàng)造性。這點和大陸第三次修改后的標準,在表述上不同,但實質上應當沒有什么差別。5、關于相似外觀設計專利。臺灣也設立有相似外觀設計制度,叫“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創(chuàng)作且構成近似者”(臺灣專利法第109條)。和大陸的相同和不同點在于:(1)臺灣聯合新式樣是單獨的申請,而大陸是合案申請
6、。(2)提出的聯合外觀設計均要與基本外觀設計相近似,不能聯合外觀設計與聯合外觀設計相近似,這一點上和大陸是相同的。(3)聯合新式樣可以基本外觀設計申請日以后提出,但判斷專利性時,以原基本申請的申請日為準,這點與大陸不同。(4)臺灣專利法第126條規(guī)定,聯合新式樣不得“單獨讓與、信托、授權或設定質權”。這也是顯而易見的,基于大陸相似外觀設計是合案申請,故不存在單獨轉讓的問題。(5)臺灣專利法124條規(guī)定,聯合外觀設計要和基本外觀設計同生死,“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者消滅者,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應一并撤銷或消滅”,而大陸則允許無效程序中宣告一部分無效。6、關于三種專利的保護期限。根據臺
7、灣專利法第51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起20年,但根據第52條的規(guī)定,對藥品及生產藥品的方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2到5年,這點與大陸是不同的。新型專利保護期限是申請日起10年,和大陸一樣。新式樣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起12年,比大陸多2年。且規(guī)定聯合新式樣時,即使聯合新式樣申請日在后,其保護期限也從基本外觀設計的申請日計算。7、關于職務發(fā)明和申請專利的主體。從申請專利的主體來看,兩岸亦差不多,即主要指法人和自然人。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規(guī)定來看,臺灣專利法第7條規(guī)定:“受雇人于職務上所完成之發(fā)明,新型或新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