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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當前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存在問題及對策》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淺議當前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存在問題及對策摘要:筆者從事財務工作三十多年,上世紀90年代成立縣級住房公積金中心就從事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核算工作,在本文中,首先對存在于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中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住房公積金的應對策略。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問題;對策。中圖分類號:D412.6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一、當前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存在問題(一)會計科目的設計缺乏合理性第一、“增值收益存款”科冃的設置及專戶管理無實質作用住房公積金管理屮心(以下簡稱屮心)凈收入分為:貸款
2、風險準備,專項應付款和未分配增值收益,三者的合計為增值收益存款,與住房公積金存款都是中心可運行的資金,兩種存款在資金運轉上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單獨設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并對結余增值收益專戶存放,無實質意義。實際工作中,中心出于為方便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等種種原因,通常要委托多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且擁冇一家銀行的多個戶頭,這種戶頭多、賬號多的現(xiàn)象不僅使資金分散了,而且給中心資金的調度和管理帶來困難,更重要的是與會計核算辦法的規(guī)定不相符合。山于住房公積金存款與增值收益存款兩個科目被分設開來,在進
3、行年度結息和銷戶支取中往往會岀現(xiàn)頻繁地對劃轉資金于兩個科H之間,從而為實際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第二、管理費用科FI的計提列支缺乏合理性屮心提取的管理費用不是作為費用在增值收益前列支,而是作為增值收益分配的一部分,進行如下會計分錄:借:增值收益分配貸:專項應付款——應付管理經費這種做法與會計核算的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分類原則不相符合,并與一般會計報表的設計規(guī)則不符合,因為管理費用在收益后分成,費用的提取數(shù)僅僅能夠通過增值收益分配表體現(xiàn)出來,不能通過增值收益表體現(xiàn)出來,這樣,沒有扣除中心管理
4、費用的增值收益表導致報表使用者的誤解概率發(fā)生較大。所以,筆者對此做法并不表示贊同。第三、貸款風險準備科FI核算內容的局限性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或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足比例為標準,是核算“貸款風險準備”這一科目的依據(jù),這是在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然而,在目前的經濟模式下,即使購買國債也會有一定的風險隱患存在的。同時,公積金中心由于各種原因接收的抵債資產不能及時處置,或者時間過長,便會導致資產減值、資金損失。因而,筆者認為冇一定的局限性存在于現(xiàn)行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屮
5、設置的“貸款風險準備”科目所核算的內容。(-)應收利息的核算不實第一、單位及項目貸款利息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單位及項目貸款,現(xiàn)在都已經成為逾期貸款,而且多數(shù)單位已經破產、改制,本金已無法償還,更談不上償還貸款利息,但委托銀行仍按貸款協(xié)議計算貸款利息和罰息,中心明知逾期貸款利息會成為呆賬,還要作為應收利息進行會計核算,虛增了當期增值收益。第二、定期存款利息中心為了實現(xiàn)“保值、增值”的目標,將沉淀資金大部分辦理了定期存款,超過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按現(xiàn)行辦法,只有在定期存款到期后才能進行定期存款利息的核
6、算,這樣做不能如實反映當期收益情況,也不符合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三)應付利息的核算的計提住房公積金的結息H為每年的6月30FI,計息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口,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年度為每年1月1口至12月31日,由于會計核算年度與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不一致,按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年末應預提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利息,而在《辦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預提利息的計算方法,這樣就造成當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調性,同時也影響了增值收益的準確性。二、完善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的對策(一)取
7、消“增值收益存款”科冃,取消對其單獨專戶管理為進-步精簡住房公積金帳戶,應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注銷增值收益存款帳戶,將其并入住房公積金專戶存款中,這樣既減少了銀行的賬戶,又能給中心的會計核算帶來方便,而且此舉并不會對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會計核算產生任何不利影響。(二)對抵債資產進行準確會計核算增設“抵債資產”、“抵債資產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清理”三個科目,用于核算公積金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以非現(xiàn)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各項帳務處理,同時相應設置明細帳。在資產負債表屮增設“抵債資產”科目,將“抵
8、債資產減值準備”作為“抵債資產”的抵減項。(三)對應收利息的處理對于無法收冋的單位貸款利息,按照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由中心起草停息掛貸報告,經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銀行停止計息,中心財務部門與受托銀行同步,停止對應收單位貸款利息進行核算。對國債及超過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按權責發(fā)生制的原則,年末應預提定期存款利息,從而準確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四)対應付職工利息的處理職工公積金年度結息,由原來的每年6月30日結息一次,改為一個月結一次利息,以每月最后一日為結息日,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