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行政再審制度的重構

淺論我國行政再審制度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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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我國行政再審制度的重構淺論我國行政再審制度的重構郭百順【摘要】我國行政再審程序有監(jiān)督程序與當事人屮請再審程序,前者凸顯強職權主義,后者則存在申請難等問題,這與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公正,輕程序正義的司法理念有必然聯(lián)系。從司法理論及實踐出發(fā),應淡化國家職權在再審中的介入,構建以當事人中請為主,檢察院抗訴為輔,法院居中裁判的再審Z訴模式。行政再審程序又稱行政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當事人再審之訴或依人民檢察院抗訴,以及人民法院依照HP的職權,對己發(fā)住法律效力而乂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或行政賠償調解書,再次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的程序。我國的行政再審程序為保證案件質量和維護社會正義起到了一定的枳極

2、作用。但現行再審程序深深的職權主義烙印,既造成冇限的司法資源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乂使法院裁判的穩(wěn)定性與權威性受到嚴重破壞,由此引發(fā)理論上和實踐上的爭論也越來越多。木文擬從改進和完善我國行政再市程序的角度提兒點建議,以期對完善和重構我國的行政再審程序冇所裨益。一、再審制度:穩(wěn)定性與公正性之間的權衡已經生效的裁判應當具有權威性、終局性和穩(wěn)定性,法院不能無休止的反復對同一案件進行審判。當代許多國家、地區(qū)都確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己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為另一訴訟程序的標的,也不得對此再作出一新的實體判決?!耙皇虏辉倮?'原則既維護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和穩(wěn)定性,也體現了國家對當事

3、人的公止態(tài)度。與個人相比,國家在力量上完全處于優(yōu)勢,如果國家可以憑借其資源,權力反復對同-?事件進行審判,將導致訴訟當事人及其它社會主體無法預測裁判的效力,給社會關系帶來極大的不穩(wěn)定。但同時,裁判的穩(wěn)定性與實體的正確性Z間應當保持協(xié)調。就實踐來說,冇原則就冇例外,“一事不再理,,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如《國際法院規(guī)約》對生效判決規(guī)定有復核程序,“中請法院復核判決,應根據發(fā)現具有決定性之事實”,“復核程序之開始應山法院下以裁決”。古今屮外的司法實踐也都表明,裁判有存在錯課的可能性。對確實存在錯課的判決,若以維護權威性、穩(wěn)定性為由不予糾正,將會嚴重彫響司法公正,造成更為惡劣的示果。正如有學者指出的

4、:一個呆板的、并R對判決毫無例外的規(guī)定不得更改的規(guī)定,它對法律秩序所能作的保證將極其有限。[1]只有將法的安定性與公平性這兩個互相沖突的原則作仔細的權衡,才能維持法律秩序。為此,必須允許裁判的法律效力中斷,再審即為中斷的情形之一,?其思路是,當事后才被發(fā)現的新事實對該判決而言,出現了在公平性上實在無町忍受的顯然錯誤時,貝iJ判決的法律確定效力必須讓步。二、我國行政再審制度Z現狀(一)指導思想上對利益權衡考慮不足我國行政訴訟再審程序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強調哲學認識論的“實事”與訴訟中''實事'‘的一致性。從名稱上看,我國稱為“審判監(jiān)禪程序雹這表明了立法者對審判程序、審判行為、審判

5、結論的嚴肅態(tài)度和重視程度,也體現了立法者對審判過程屮的不當行為、錯誤結果了以堅決糾正的態(tài)度。從整體而言,有錯必糾并無不當,但是,有錯必糾過分強調了裁判的絕對正確性,忽視了司法公正的相對性。[2]的實體真實主義導致我國的再審制度過于強調對錯謀裁判的糾正,這也造成了以下弊端:一是生效判決的嚴肅性、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二是裁判所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三是國家的公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的制約和抑制。不同的利益、價值在我國審判監(jiān)督程序屮未能得到很好的權衡與兼顧。(-)具體制度設計上存在許多缺陷除了前述指導思想存在不足外,我國的行政審判監(jiān)督程序還存在諸多具體缺陷。具體表現為五個“

6、無限S笫一,處理中訴案件的程序無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引起再審的三種途徑,但當事人中請再審作為引起再審程序啟動的一個重要途徑,當事人卻沒冇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利,再審仍是法院、檢察院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的程序。當事人申訴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是合理的、必要的,否則會導致屮訴人無理纏訴,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但在司法實踐中,山于法院和檢察院處理申訴案件的時間、次數、時限、案件種類、處理原則都沒冇法定程序,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同,暗箱操作,缺乏約束,侵犯案件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司法機關在申訴問題的處理上帶有很強的行政性,即“現行審判監(jiān)骨程序屬于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救濟程序”。[3]這使得“當事人在申請再審

7、時,猶如進入了一個沒有法定程序的霧區(qū),完全感覺不到自己訴權的存在”,極易導致了當事人反復屮訴和司法機關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第二,引發(fā)再審的主體無限嚴重影響了生效裁判穩(wěn)定性,損害司法權威。法院作出生效裁判Z后,與Z相關的法律關系趨于穩(wěn)定,涉及的相對人也因此繼續(xù)展開相關行為。然而我國現行的行政再審程序沒有嚴格規(guī)定啟動再審的主體,利害關系人町以持新的證據、事實提起再審屮諳;法院可以依職權對木院及下級法院裁判有誤的案件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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