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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海上保險法告知義務:本文介紹了告知義務的起源和內(nèi)涵,論述了告知義務的歷史發(fā)展及深刻含義,然后分析了其性質(zhì)和理論依據(jù),指出了構(gòu)成要件和后果,最后做了總結(jié)。 關(guān)鍵詞:告知義務最大誠信保險 一、告知義務的起源及內(nèi)涵 (一)告知義務的起源 海上保險法的告知義務制度何時在何處起源,學界并沒有定論,通說認為,海上保險制度起源于十四世紀的意大利地中海沿岸。而最初的告知義務只是保險業(yè)的行業(yè)習慣。直至1766年英國MansfieldLord大法官在Carterv.Boehm一案的判決中肯定了告知義務的存在,告知義務才正式
2、成為一項法律制度。1601年,議會通過了第一部海上保險法《關(guān)于商人使用保險單的法案》。 ?。ǘ└嬷x務的內(nèi)涵 《海商法》第222條規(guī)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guān)影響保險人據(jù)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被保險人無需告知"?! 《⒏嬷膬?nèi)容 1、"告知內(nèi)容。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投保時,應將所有與保險標的風險相關(guān)的重要情況向保險人充分、正確地告知?! 队?906年海上保險法》第
3、18條(被保險人的告知)規(guī)定:(1)除本條的規(guī)定外,在簽訂合同前,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情況。(2)影響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影響其決定是否承保的每一情況,被認為是重要情況;(3)如保險人未問及,對下列情況被保險人無需告知:減少風險的任何情況;保險人知道或被認為應該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應該知曉的眾所周知的事情,以及他在通常業(yè)務中應該知曉的一般情況;保險人不要求被保險人告知的情況;由于明文或默示的保證條款,被保險人無需告知的事項。(4)在每一案件中,未告知的任何特別情況是否重要,是一個事實問題。(5)"
4、情況"一語包括送給被保險人的通知和其收到的消息。 2、被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重要情況。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洽訂合同時,已經(jīng)實際了解到的足以影響保險人對風險判斷的各項情況,無論這些情況是通過何種方法、手段了解到的,被保險人都有義務向保險人做如實的告知?! ∷痉▽嵺`中,以下情況均有可能會被視為是重要情況:戰(zhàn)爭或武裝沖突時期船舶缺乏護航或者懷疑被捕獲;船舶可能擱淺、沉沒、觸礁、丟失等情況;船舶名稱;對航行或運輸有影響的港口的情況;船舶開航日期、抵港日期、不適航、繞航等情況;標的物的真實價值;貨物狀況;船舶
5、或投保人的國籍;甲板貨?! ?、一般應告知的內(nèi)容和無須告知的內(nèi)容。應告知的重要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四項:(1)足以使承保危險增加的情況;(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guān)此種動機的情況;(3)顯示義務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情況;(4)表明承保危險特殊性質(zhì)的情況。具體到船舶保險來說,船舶的性能及特殊構(gòu)造、船級和船齡、船長和船舶受損的情況以及船舶開航時間等。至于海運貨物保險,義務人還應將貨物裝于甲板的情況、貨物的危險性質(zhì)、貨物在運輸開始前有可能遭到損壞的情況、貨物裝卸須使用駁船的情況等加以告知?! ×x務人無須告知的內(nèi)容也有四種情況
6、:(1)減少風險的任何情況;(2)保險人知道或被認為應該知道的情況,眾所周知的事情以及他所從事的業(yè)務中應該知曉的一般情況;(3)保險人不要求義務人告知的情況;(4)由于明文或暗示的保證條款,義務人無須告知的情況。由于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保險人知道或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須告知。"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保險人實際知道或推定知道有關(guān)重要情況,但如果保險人問及,告知義務人仍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因此,如義務人在以無須告知為由作反抗辯時,必須同時證明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實際知道或推定知道,而且保
7、險人及其代理人沒有問及該情況?! ∪?、告知義務的性質(zhì)和理論根據(jù)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zhì) 對告知義務性質(zhì)的確定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目前,關(guān)于告知義務性質(zhì)的觀點有一下幾種: 1.在英國法中,對告知義務性質(zhì)的觀點有兩種:(1).合同責任說,認為最大誠信義務以保險合同中的模式條款為基礎(chǔ),因此,告知義務是一種合同義務。認為告知義務于合同中默示條款(impliedtermofthecontract);(2).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認為它是在法治中發(fā)展出來的法律上的義務,和合同的默示條款無關(guān)?! ?.在中國法中,對告知義務性質(zhì)
8、的認識則非常復雜,學說眾多,如法定義務說、間接義務說或不真正義務說、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說、附隨義務說等。但目前,我國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告知義務并非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而是法定義務,即保險理發(fā)強加給投保人的一種"不利益"的法律約束,認為投保人在訂約前,對保險標的狀況的陳述,僅為締結(jié)保險合同前的預備行為,而非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因此,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并非是履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