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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議完善我國稅收立法存在問題和對策【摘要】我國目前除了個別稅種是由我國的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之外,大部分稅種都是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以行政法規(guī)形式來制定實施,這對我國稅收法治進程的推進、對我國稅收立法的權威性以及對我國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等都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憲法監(jiān)督、重塑稅收立法權限以及立法加強對納稅人的權利等方面來進行完善?!娟P鍵詞】稅收立法重塑權限權利保護國家籌集財政收入是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同時稅收無償剝奪納稅人的財產權利,運用不當很可能危害社會穩(wěn)定。故而稅收法律體系不僅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更是占
2、據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政治、文化以及經濟處于飛速發(fā)展階段,國民的法治意識越來越強,如果稅收立法淡薄民意,必將影響我國的稅權穩(wěn)定,進而影響我國的法治進程。一、我國稅收立法存在的問題(一)缺少憲法對稅收立法的限制我國沒有在憲法中規(guī)定有關稅收立法的原則,也沒有明確稅收立法的授權權限,更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的設立稅法通則,保證稅收有法可依,同時消除獨立的稅法之間的不協(xié)調,這樣一來,我國稅收體系中,通過國務院等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立法數量就遠遠多于人大立法,這樣的結果直接體現是立法的不嚴謹。(二)立法層次較低、隨意性大、稅收行政立法缺少授權限制
3、我國在稅收立法方面的現狀是:大量的稅收立法是通過國務院及其以下層級的部門立法得來,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權立法。稅收法律作為一種正式制度的這種功能卻因稅收立法權的橫向分配是以授權行政立法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我國目前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yè)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等幾部法是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實施,除此之外,大多稅收法律制度還只是以國務院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形式出現,如我國收入規(guī)模最大的增值稅。這使得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層級較低,權威性不足。(三)對納稅人權利方面的立法不足我國《憲
4、法》在第五十六條中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而奠定了我國公民具有納稅義務這樣一個基礎。因為《憲法》的這一規(guī)定,我國在稅后的稅收相關立法中,過分強化納稅人義務,而相對忽視對納稅人權利保護,進而引發(fā)征稅權力失控、稅款使用低效,納稅人權益在很多時候受到損害。比如2009年5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煙的消費稅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乙類香煙由30%調整至36%,雪茄煙由25%調整至36%。與此同時,原來的甲、乙類香煙劃分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50元的分界線上
5、浮至70元,即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低于此價格的為乙類卷煙。此外,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還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在這里,國家稅務局一個通知,稅率就發(fā)生了改變。納稅人對稅收征收的決定沒有任何發(fā)言權,納稅人的同意權被忽視了。在政府看來,納稅僅僅是政府施加給民眾的義務。至于征哪些稅、向誰征、征多少、怎樣征,民眾根本無權過問。尊重和保障公眾的各項權利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但我國稅收立法在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力方面仍顯不足。二、完善我國稅收立法不足的對策(一)加強憲
6、法對稅收立法的限制、完善憲法監(jiān)督稅收法定原則是現代稅法最基本的原則或最高原則。日本著名的稅法專家金子宏認為,對稅的課賦、征收必須依據法律來進行。換言之,如果不依據法律,國家則不能進行課稅、征稅;國民亦不負納稅的義務。將這一原則稱之為稅的法律主義。也因此,《憲法》作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應該對涉及在公民權益的事項以稅收立法權限做出規(guī)定。當然,對于《憲法》的修改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來完成,因此建議憲法修訂機關在原有的條文上增加相應款項即可。(二)重塑稅收立法權限前面提到,稅收必須依據法律,否則國家不能進行課稅、征
7、稅;國民也不負納稅義務。在我國,應切實做好立法權限劃分工作,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稅收的高層級立法,收縮國務院及其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最大限度的避免稅收立法過程中的隨意性,提高稅收法律層級,盡量避免因為行政機關的立法不穩(wěn)定性而導致對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增強稅收立法的權威性、規(guī)范性與穩(wěn)定性。(三)從立法上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首先,應當在《憲法》中加入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款項,和其中對依法納稅義務的規(guī)定形成呼應。其次,應當在高位階的法律規(guī)定納稅人的權利,同時著力加重對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帶來侵害的責任規(guī)定。比如完善稅收立
8、法聽證制度,滿足社會成員對稅收立法的參與權與監(jiān)督權;再比如對應當經聽證才可立法而未經聽證的,加入相應的責任承擔規(guī)定。三、結語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yōu)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tǒng)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